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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03月22日 来源: 建平律所王东元团队
[导读]:  建平律所王东元团队,沧州交通理赔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

 建平律所王东元团队,沧州交通理赔律师,现执业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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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都可能带来精神损害,当事人在起诉时许多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受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都可能带来精神损害,当事人在起诉时许多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是否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解决该争议,我们应摈弃以前的旧观点,正确认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项目。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赔偿项目,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所以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应当以为准。

  综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并列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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